港南区农机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
港南区农机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港南农机〔201718号
港南区农机局关于
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镇农机推广站、局机关各股室、局二层机构:
根据《关于开展清理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贵审改办发〔2017〕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贵审改办发〔2017〕2号)和《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港南政发〔2017〕2号)文件精神,我局相应取消了1项、调整了3项农机行政许可事项。
对取消和调整的许可事项,对应站室要认真贯彻落实,做好衔接工作;并由局行政审批办及时对目录及标准化目录库进行删除和调整,同时修订操作规范、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附件:1.港南区农机局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港南区农机局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附件1
港南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项)
序号
桂政发【2016】75号文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层级和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76
农业机械改装审批
港南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不列为行政许可事项
附件2
港南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3项)
序号
自治区
主管行政机关
桂政发【2016】75号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层级和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自治区农机局
415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链轨式作业机械和2.2千瓦以上农用动力机械驾驶证、操作证核发
设区市、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予以修改)
项目名称调整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2
自治区农机局
416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设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设区市城区没有设农机化主管部门的)、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设定依据调整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3
自治区农机局
418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注册登记与安全技术检验
设区市、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项目名称调整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
港南区农机局
2017年3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港南区农机局办公室 2017年3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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